疫情改變我們的生活和工作模式,遠距工作模式已成常態,有見及此公司註冊處修訂《公司條例》(第622章),並公佈於4月28日起公司可以以虛擬和實體混合模式舉行成員大會,換言之成員就算不在香港或安坐於家中仍然可以參與股東大會。
相關修定條文列明,公司可以使用令該公司身處不同地方的成員能夠在成員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的任何科技,在2個或多於2個地方舉行成員大會,並且就虛擬會議科技立下定義,以及訂明使用成員大會的通知所指明的虛擬會議科技出席該成員大會的人會被視為在席。有關修例令《公司條例》和《章程細則範本公告》更符合國際標準,讓條文更切合時。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條文只適用於股東大會,不涵盖董事大會。而修例內客亦只能應用於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一些不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則不適用。
《修訂條例》的要點如下:
(1) 加入「虛擬會議科技」的定義;
(2) 訂明向成員發出的或在網站上公布的成員大會通知,須指明(但不限於)舉行該大會的實體場地或用以舉行該大會的虛擬會議科技,或上述兩者;
(3) 訂明除非該公司的章程細則明文阻止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成員大會,或規定成員大會僅可在實體場地舉行,否則成員大會的通知可指明用以舉行該成員大會的虛擬會議科技;
(4) 列出舉行成員大會的方式;
(5) 釐清當公司的成員大會是在2個或多於2個實體場地舉行時,不論該大會是否亦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該公司須使用任何科技,以容許該公司身處不同實體場地的成員,可在該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及
(6) 訂明使用成員大會的通知所指明的虛擬會議科技出席該成員大會的人,須視為在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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